(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如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改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是地方司法依据之一。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例1-4】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该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正确。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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