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所谓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也包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例1-16】在【例1-15】中,如果2005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猝死,其子女和其保姆为争夺遗产继承权诉至法院。2005年5月10日,法院二审作出判决。
则薛某的继承人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解析】薛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到2005年2月28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2005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在2005年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6月30日之前主张支付房租的权利。
【例1-17】在【例1-15】中,如果2004年6月1日,在薛某多方追讨下,张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于2004年7月31日之前付清房租,但到期仍未支付。则薛某主张租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解析】由于薛某主张权利,张某答应于2004年7月31日之前支付所欠房租,因此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2004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薛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4年8月1日起到2005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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