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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2)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介绍了第一章的主要内容,对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做了详细讲解,并用例题加深理解。

  2.执行

  (1)执行的概念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

  对于民事案件,法律规定了9种不同的执行措施: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⑨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③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④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例1-18】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分析二审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解析】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二审法院判决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乙公司间的合同纠纷消灭;甲公司不履行义务时,乙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经法定审判监督程序,该判决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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