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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3)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介绍了第三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的内容,并用例题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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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与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和法律、法规中常用的一个术语。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从广义上来理解和使用法律责任一词,即将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含义等同,而在立法、司法上则对法律责任通常作侠义解释,其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与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紧密相连的,三者保持因果关系。在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关系上,违法行为是因,法律责任是果;在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关系上,法律责任是因,法律制裁是果。

  违法行为,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要求的或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范围的危害社会的活动。对违法的理解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是指违反刑法、构成犯罪之外的一般违法行为。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有法律责任不等于受法律制裁。当责任人主动履行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就不存在法律制裁,只有由特定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才称为法律制裁。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三者中,违法行为是首要因素,它是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原因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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