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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3)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介绍了第三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的内容,并用例题加深理解。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经济法的有关规定,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也有人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经济内容部分称为经济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10种:

  1.停止侵害。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中,受害人可依法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

  2.排除妨碍。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着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可能,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不法行为人非法占有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其返还。

  5.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

  6.修理、重作、更换,是指将被损害的财产通过修理、重新制作或者更换损坏的部分,使财产恢复到原有正常状态。

  7.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8.支付违约金,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违约的惩罚的责任形式。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公民或者法人的人格、名誉而应承担的,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的责任形式。

  10.赔礼道歉,是指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的责任形式。既可由加害人向受害人口头表示,也可以由加害人以写道歉书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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