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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4)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介绍了第二章的主要内容,详细阐述了第一届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的知识点,并用例题加深理解。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丁作管理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由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责.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例2-2】某科研所召开会议,研究财务分工问题。会上,所长程某提议:自己的特长在于科研,主要精力应集中放在科研和技术推广、创收方面,所里的财务会计工作以后由副所长汪某全权负责,所有财务收支和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最终由汪副所长审批、签署。会议通过了所长程某的提议。分析该科研所所长程某的提议有无不妥之处。

  【解析】程某的提议不符合《会计法》有关规定。《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住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长程某作为该科研所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全责,也必须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例2-3】A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6年1月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对该公司的会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某不以为然,认为A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当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对A公司进行检查。分析A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余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不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在中国经营业务。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在中国注册的法人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因此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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