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2010年会计职称课程免费试听 更多信息请访问:会计职称考试论坛
第二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的,在法律层次有《会计法》,法规层次主要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本节主要结合《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会计核算基本程序的法律规定作简要介绍。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建账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这里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公司法》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此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作出了相应规定。
上述这些规定,是各单位建账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相关推荐:2010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专题班讲义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