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
3.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清查、核实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费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2)清查、核实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3)清查、核实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清查、核实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5)清查、核实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在对资产和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他处理办法向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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