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和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度,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1)反映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
(6)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另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接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例2-5】振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5年12月,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财务会计报告专业性很强,我也看不懂,以前我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盖章,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意义不大。从今以后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一律改由公司总会计师范某一人签字盖章后报出。分析振兴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的观点有无不妥之处。
【解析】胡某的观点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董事长胡某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应当依法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应当依法在本单位对外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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