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各单位在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者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凭据,如发票。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原始凭证种类很多,既有来自单位外部的,也有单位自制的;既有国家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票据,也有由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双方认可并自行填制的凭据等。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原始凭证名称;(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3)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4)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5)经济业务事项名称;(6)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7)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2)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3)经济业务事项摘要;(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5)记账符号;(6)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7)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共同负担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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