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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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会计法》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具有以下职权: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如会计人员对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的超标准开支的报销事宜,有权拒绝报销。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例2-7】某公司2003年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其要点如下:(1)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资金调度等事宜统一由总经理审批;(2)为方便与供货方的合作,公司划拨给采购部门专项资金,由采购部门自行与供货商结算货;(3)加强对成本费用的管理,由主管公司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在实际执行中各成本费用业务也需经其审批,超过预算的成本费用经其批准后,会计人员即可支付。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分析该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无不当之处。
【解析】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点不符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基本原则。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资金调度由公司总经理统一审批不符合授权批准制度的控制要求,存在授权不当或违反集体决策审批的情况。采购部门及其人员直接支付货款的规定违背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审批由副总经理1人负责,违背了预算编制、审批应相互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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