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会计监督
(一)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和监督对象
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例2-8】某市财政局在《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本市一家国有企业甲公司有重大经济违法嫌疑,随即要求与甲公司有经济业务往来的B银行提供有关甲公司资金往来情况,B银行没有受理。分析B银行不予受理的行为是否违法。
【解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才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设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本题中,该市财政局无权要求B银行提供甲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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