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会计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鼓励各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依法承办下列审计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注册会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其依法执行审计业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既要对委托人负责,也要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负责,更要对国家法律负责。因此,注册会计师从事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对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发现并纠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问题,从而促进委托人不断改进会计工作,提高会计资料质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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