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的概念。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财务报表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已审计的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之后。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审计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前,需要根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填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工作总结,评价审计结果,并取得有关方面的声明、证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有权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
2.审计报告的种类。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用语时,称为标准审计报告;反之,称为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财务报表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
①财务报表已经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②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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