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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根据上述要求,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依法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机构、会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与审批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问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主管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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