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责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1.委托人的职责。(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2.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责与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此外,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组织领导能力和较好的身体等。
四、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会计法》以及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总会计条例》等,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任职资格、职责权限等作出了规定。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法》并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二)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规定,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根据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相关推荐: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0月10日-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