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1.总会计师的职责。根据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2.总会计师的权限。根据规定,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2)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五)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总会计师,可以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的总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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