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可以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和会计行业的和谐发展。《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级别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包括: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度和大纲;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各级相关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师资培训;指导、监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等。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1.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2.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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