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5.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其形式包括: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类专业学历教育,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含省级)以上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网上培训和远程教育等。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与检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培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七、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都是我国用于考核和评价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制度,目的是通过考核,合理评价会计人员的技术等级,促进会计人员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根据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还对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基本职责以及聘(任)用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根据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规定,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自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以来,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和改革。2000年9月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4年8月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条件、聘任制度、证书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从2003年开始,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在全国全面推行.并首次在欧洲设立考场。该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照现行办法由各省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形式,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内部控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的综合能力。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省级人事、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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