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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8)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详细阐述了第二章第五节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的知识点,并给出了本章的思考题和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啊、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六、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罚则

  1.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相关科目的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科目的成绩。

  2.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获得免试考试科目、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持证人员未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4.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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