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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根据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则是否超过2年,就不可提起诉讼?两者的关系是什么?
20年是保护时效,是最长的诉讼时效。具体地说,应该这样理解:
如果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则应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2年内提起普通诉讼。但是,如果提起诉讼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经超过20年,则法院不会受理(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举例说明: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1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
(1)如果乙公司于1991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则应当在1991年1月1日~1992年12月31日2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如果乙公司于2002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1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3)如果乙公司于2000年12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200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1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2.如何理解“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时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在合同履行中,甲企业因延迟交付第二批货物,致使乙企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企业据此向甲企业主张解除合同。买卖合同解除后,甲、乙企业之间因第一批货物的合同纠纷只能提交仲裁,而不能提起诉讼。因为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请问仲裁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总结比较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如下:
(1)对于是否采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诉讼管辖最重要、最常用的就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对于是否采取回避制度。根据规定,仲裁和诉讼审判制度中,都有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
(3)对于是否公开审判。仲裁应该开庭进行,但是不公开进行,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机密的,即使是协议公开进行,也不能公开进行;诉讼一般是公开进行的,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但是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对于是否采取两审制度。通过比较可以看到,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诉讼实行两审终审的制度。
另外,仲裁应该是预先就有协议的,而诉讼是不需要预先签订协议的,在这点上,它们也是不同的。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如下:
(1)对于是否采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诉讼管辖最重要、最常用的就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对于是否采取回避制度。根据规定,仲裁和诉讼审判制度中,都有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
(3)对于是否公开审判。仲裁应该开庭进行,但是不公开进行,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机密的,即使是协议公开进行,也不能公开进行;诉讼一般是公开进行的,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但是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对于是否采取两审制度。通过比较可以看到,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诉讼实行两审终审的制度。
另外,仲裁应该是预先就有协议的,而诉讼是不需要预先签订协议的,在这点上,它们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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