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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9)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详细阐述了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的知识点,并给出了本章的思考题和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二、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是税收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在现代税收理论中,关于税收体系设计的最重要原则,一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平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主要指发挥市场经济机制的效率。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税收要保持中立性。应当使市场经济机制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国家征税不能伤害市场经济机制的这种调节作用,否则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第二层含义是国家征税使纳税人除了因纳税而负担税款这笔资金外,不应再使纳税人产生额外经济负担。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征税应根据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平等分配负担。

  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款;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负担的税收也不同。

  三、税法

  (一)税法的概念

  税收属于经济学概念,而税法则属于法学概念。所谓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纳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规则。

  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按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功能作用的不同,可对税法做出不同的分类。通常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类。税收实体法是指确定的税种立法,具体规定了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具体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争议处理等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所确认和渊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同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总体上,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之间互相联系,形成统一的整体。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这种权利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等,凡在中国境内有所得来源的,都是我同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与征税对象较为接近,在许多情况下是重叠的,但有时两者又有所不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法学范畴,侧重于其所连接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注重具体形态及数量关系,较为抽象;而征税对象属于经济学范畴,侧重于表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物质利益转移的形式、数量关系及范围,较为具体。例如,流转税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商品、货物或从事的劳务,而征税对象是其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财产税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纳税人所有的某些财产,征税对象是这些财产的价值额。

  3.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内容,也是税法的灵魂。它具体规定了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如果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罚等。

  (1)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享有依法行政和征收国家税款的权力。主要有:

  征税权;税务管理权;税法解释权;估税权;委托代征权:税收保全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处罚权;税收检查权;税款追征权;代位权与撤销权;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等。

  税务机关的义务包括: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保密的义务:宣传税法、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的义务;提供高质量纳税服务的义务;依法进行回避的义务;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实施税收保全过程中的义务;出示税务检查证的义务;受理行政复议及应诉的义务等。

  (2)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主体的权利包括:知情权;保密权;陈述权与申辩权;控告检举权:延期申报请求权;延期纳税请求权;减税、免税、出口退税请求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取得凭证权;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通知书时拒绝检查权;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被扣押的权利;委托税务代理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纳税主体的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正确使用凭证的义务;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滞纳税款须缴纳滞纳金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离境前结清税款的义务;申请行政复议前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三)税法的制定

  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参与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包括制定税收法律。

  2.全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不仅自己拥有税收立法权,而且还可以授权国务院公布有关税收条例。

  3.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定实施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三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税收法律议案。

  4.财政部是国务院负责国家财政收支、主管财政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税收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制定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制定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等法规性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6.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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