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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9)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详细阐述了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的知识点,并给出了本章的思考题和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二、税法要素

  要素,是指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这里所说的税法要素是指税收实体法要素。税收实体法主要由如下基本要素构成:

  1.征税人。征税人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因税种的不同,征税人也可能不同。我国的单项税法中都有有关征税人的规定。如增值税的征税人是税务机关,关税的征税人是海关。

  2.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暂行条例》规定的任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而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暂行条例》规定的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在实际工作中也笼统称之为征税范围,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不同的征税对象又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实体税收法规中,都分别规定了征税对象。如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提供劳务和销售不动产等,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

  4.税目。税目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规定税目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二是为了对不同的征税项目加以区分,从而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5.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其中,计税金额是指征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税率有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分。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的比例;实际税率是实际缴纳税额与实际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的比例。在实际征税时.由于计税依据等要素的变动和减免税等原因,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可能不一致。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有: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税率本身是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这里所说的比例税率是相对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而言的。在比例税率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又可划分为不同的征税比例,如行业比例税率、产品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免征额的比例税率、分档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等。

  (2)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即征税埘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四种:

  全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金额的多少划分若干等级,并按其达到的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的金额达到哪一个等级,则全额按相应的税率征税。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已不采用这种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将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不同的部分,按不同的部分规定不同的税率,对每个等级分别计算税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将工资、薪金所得划分为九个等级,并规定了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的数额的某种比例来划分不同的部分,按不同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按土地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的不同,规定了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超倍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照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无铅汽油每升的税额为0.2元,柴油每升的税额为0.1元。

  6.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依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一般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量计征。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7.纳税环节。商品流转过程中,包括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货物进出口、农产品采购或发运、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等在内的各个环节,具体被确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就是纳税环节。如现行的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从商品生产环节到商业零售环节,每一个环节都要就其增值额部分纳税。

  8.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规定纳税期限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实现.也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的体现。我国税法对不同税种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了各自的纳税期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9.减免税。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是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减税和免税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项目;另一种是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应按规定纳税。制定这种特殊规定,是对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补充措施,同时体现国家鼓励和支持某些行业或项目发展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我国现行的税收减免权限集中于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减免税项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情况免征营业税。减免税主要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1)税基式减免,是直接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等。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如税法规定,营业税按期限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将纳税剥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项目扣除,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剩余数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跨期结转,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相应缩小了计税依据。

  (2)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低税率、零税率等。

  (3)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等。

  10.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这里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都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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