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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1. 税收的特征是什么?
税收的基本特征包括: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1)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参与社会物品的分配,其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利,即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关系。税收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适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说明,依法纳税是人们不应回避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以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种形式。
(2)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以具体的征税过程来说的,表现为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并不存在对纳税人的偿还问题。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税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此处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特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具有马克思所说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福利”的性质,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当然,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所缴纳的税款与其从公共物品或劳务的消费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对称的。
(3)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只能按预定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度地征收。纳税人取得了应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也必须按预定标准如数缴纳,而不能改变这个标准。同样,对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绝对化,以为标准确定后永远不能改变。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具体的征税标准是可以改变的。比如,国家可以修订税法,调高或调低税率等,但这只是变动征收标准,而不是取消征收标准。所以,这与税收的固定性是并不矛盾的。
税收具有的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才叫税收。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的无偿性,而无偿性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极大,因而要求征收的固定性,这样对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收入的稳定。税收的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上缴利润、国债收入、罚没收入等的基本标志。税收的特征反映了不同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
2.税负和税率是一个概念吗?什么是税负转嫁?
税率与税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而税负是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占其课税依据(不含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所谓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不实际负担缴纳税收,而通过购入或出售商品价格的变动,或其他手段,将全部或部分税收转移给他人负担。税负转嫁并不会影响税收的总体负担,但会使税收负担在不同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对不同的纳税人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税负转嫁是税收政策制定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3.如何理解纳税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都包括哪些?
纳税环节是指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流转的主要环节包括: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货物进出口、商品批发、商业零售等。
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主要包括:生产环节、进出口环节、商品批发环节和商业零售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较增值税范围要窄一些,包括: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和进口环节。
4.对于个人所得税,在前次调整税前扣除800元为1600元时,有的媒体上说是调整的起征点,此处应该是免征额。起征点和免征额有何区别?
有的媒体上所说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说法是不严谨的,对于个人所得税计算时扣除的项目,是免征额的概念。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起点)。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体现税负合理的原则。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例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的征税,免征额为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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