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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常见答疑:第五章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常见问题答疑,希望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各章知识点。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1.罚金与罚款有什么区别?

  税法中,罚金与罚款

  都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被依法强制处以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制裁。但二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罚金是法院判决已构成涉税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处罚的刑事处分。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刑罚的一种。

  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处罚的行政处罚。

  2.为什么银行的罚息、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而税务机关的罚金、罚款等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税收的罚金、罚款是纳税人违反税法,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的罚款,对于行政性的罚款,我国法律规定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逾期还款,根据规定:“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纳税人支付的银行贷款罚息,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如何理解税法中的“亏损”概念和逐年延续弥补的处理方法?

  税法所指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亏损额。因此,就会出现会计上有亏损,但税法调整后没有亏损,或税法亏损小于会计亏损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2008年会计净利润-20万元,其中,2008年被税务机关罚款3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以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20+30=10(万元)。

  企业发生的亏损,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应该首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若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大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应一次性将以前年度出现的亏损全部弥补。企业如果连续发生亏损,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后,应首先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弥补第二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以此类推;不能颠倒几个亏损年度的前后弥补顺序,也不能随意选择某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予以弥补。

  所称“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是指某一年度当年实际发生亏损(不包括结转上一年度亏损),以其下一年算起,连续5年作为该年度实际亏损的弥补期。在5年亏损弥补期内,不论哪个年度发生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一个弥补年度。在连续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亏损,自第6年起就不能再用税前利润予以弥补。

  4.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按照新法享受15%税率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该规定看出,该优惠不再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限制。

  5.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有时是很难区分的。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薪所得的重要标准。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6.《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提到“有住所”是不是说必须是有房产?

  这里提到的“有住所”并不一定是必须有房产。所说的 “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并不是指有房产。即使没有房产,而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也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居民纳税人,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7.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大病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大病统筹基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8.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是否算是稿酬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 “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 “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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