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4-10】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6年9月该企业外购货物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8万元,并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已知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该企业9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
【解析】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该企业9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100×17%一8=9(万元)
【例4-11】某机械加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06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购进原料一批,支付货款5万元、增值税税款0.85万元;销售产品一批,取得收入(含增值税)9万元。计算该企业8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纳税,不抵扣进项税额。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6%。
该企业8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9÷(1+6%)×6%=0.51(万元)
【例4-12】某商店系小规模纳税人。2006年6月该商店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服装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为2392元,开具了普通发票。
(2)购进办公用品一批,支付货款13 500元、增值税税款2295元。
(3)当月销售办公用品取得含税销售额为8528元,开具了普通发票;销售给一般纳税人某公司仪器两台,取得不合增值税销售额38500元、增值税税款154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税务所代开。
计算该商店6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为4%。
该商店6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392÷(1+4%)+8528÷(1+4%)+38500]×4%=1960(元)
【例4-1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
(1)外购原材料一批,货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万元,另支付运费10万元,运输单位已开具运输发票。
(2)外购机器设备一套,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货款已付并验收入库。
(3)销售产品一批,取得产品销售收入(含增值税)2468.7万元。
该公司月初增值税进项税余额为6.3万元。计算该公司8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该公司8月份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2468.7÷(1+17%)×17%=358.7(万元)。该公司支付的运输费10万元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外购设备进项税额2.2万元不得抵扣。
该公司8月份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10 × 7%+6.3=37(万元)
该公司8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358.7-37=321.7(万元)
【例4-14】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初增值税进项税余额为零,8月份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外购用于生产家具的木材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款(不合增值税)为40万元,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
(2)外购建筑涂料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9万元,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3)销售家具一批,取得销售额(含增值税)93.6万元。
计算该公司8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
【解析】外购建筑涂料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进项税额9万元不得抵扣。
该公司8月份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93.6÷(1+17%)×17%=13.6(万元)
该公司8月份进项税额=40×17%+1×7%=6.87(万元)
该公司8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13.6-6.87=6.73(万元)
【例4-15】华山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初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为零。 7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2日,外购用于生产W牌小汽车的钢材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
(2)10日,外购一台机械设备,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
(3)15日,外购用于生产W牌小汽车的配件一批,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
(4)9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H汽车销售公司销售W牌小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价款(合增值税)760.5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 7月31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小汽车提走。
(5)23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M汽车销售公司销售W牌小汽车一批,价款(不合增值税)为300万元。华山公司已将该批小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7月31日华山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华山公司财会部门依据上述资料计算出7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760.5÷(1+17%)]×
17%-(18.7+3.4+51)=37.40(万元)
分析华山公司财会部门计算的7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错误之处,并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华山公司7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的错误之处:
(1)外购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4万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小汽车,因已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应在7月份计算缴纳增值税。
华山公司7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760.5÷(1
+17%)]×17%+300×17%-(18.7+51)=9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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