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由此可见,专用发票不仅是经济业务收付款的原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主要依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法定凭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作出了规定。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之后又发布了一系列有关专用发票的规定、文件。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通告等文件同时废止。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制度。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须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表4-2)。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
注:本申请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请企业留存;第二联,区县级税务机关留存。
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等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①虚开专用发票;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⑦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二)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见表4-3),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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