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其他价外收费,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①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不同情况,销售额的计算还有以下具体规定:
①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②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的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实体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即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则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作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上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加权平均计算。
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规定如下:适用平均成本利润率为5%的应税消费品有: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中轻型商用客车、小汽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适用平均成本利润率为6%的应税消费品有: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等;适用平均成本利润率为8%的应税消费品有:乘用车;适用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的应税消费品有:甲类卷烟、粮食白酒、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适用平均成本利润率为20%的应税消费品有:高档手表。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应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
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5)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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