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外,均于销售时纳税。根据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的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问具体规定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晶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除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外,其他金银首饰消费品在生产、批发和进口环节不纳消费税,只在零售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4-24】A汽车制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 2006年8月,A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事项:
(1)8月19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H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价款(含增值税)760.5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 8月31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车提走。
(2)8月23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M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 A公司已将该批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8月31日A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计算A公司8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的当天。 A公司收到车价款(合增值税)760.5万元,并把提车单交给购车方时,即实现销售,应计算缴纳有关税费。
另外,A公司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的小汽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已发出小汽车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尽管A公司在8月底尚未收到车款,但已实现了销售,应按车价款300万元计算缴纳消费税。
A公司8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760.5÷(1+17%)+300]×5%
=47.5(万元)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应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委托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消费税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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