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征税范围包括:邮政、电信。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如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等业务。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如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等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如表演、播映等。广告的播映按“服务业”税目征税,不按本税目征税。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按“服务业”税目征税,不按本税目征税。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射击、狩猎、跑马、游戏、网吧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广告业、仓储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
其中,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如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等。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或转租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不在本税目征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著作权,是指转让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自2003年1且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十)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
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些销售行为往往既涉及一些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很难简单地确定对其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对这类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税法作出如下规定: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其特点是销售行为只是一项,且该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如歌舞厅在向客人提供娱乐场所的同时,还向顾客提供饮料等食品,这是一项既包括销售货物,也包括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但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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