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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12)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详细阐述了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第三节营业税法律制度的知识点。

  三、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即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下同)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的行为。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为营业税纳税人。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或将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应税劳务。

  单位,即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是指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这里所说“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独立核算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纳税人应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含义是: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这里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而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这里强调的是“出境”,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营业税征收范围。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这里强调的是“在境内使用”。凡是转让无形资产,不沦其在何处转让也不论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谁,只要该项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就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只要是在境内的不动产,不论其所有者在何地,销售地在境内或境外,都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货物提供保险外。

  (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为适应某些特殊悄况,税法对营业税的纳税人也有一些特殊规定,主要有:

  (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承租人是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财务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的单位和个人。承包人是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财务独立核算,定期向发包者交纳承包费的单位和个人。

  (2)铁路运输纳税人。具体分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3)水路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以从事运输业务并独立计算盈亏的单位为营业税纳税人。

  (4)航空运输业务,以从事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公司和从事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单位,如机场,为营业税纳税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收手续,减少税款流失,《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包括: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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