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营业税税率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营业税应税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并参照不同行业的盈利水平,营业税税率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具体分为三个档次: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
(2)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金融保险业适用5%的税率。
(3)娱乐业适用20%的税率。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其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劳务项目,一并按从高税率征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项目与减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例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的同时,还用自己的汽车从事运输业务,提供住宿业务和运输业务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可以分别按照5%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则就其两项业务的全部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属价外费用,无沦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经营项目的不同,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具体规定如下:
1.运输业务
(1)运输业务的营业额一般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括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运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建设基金等。
(2)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
联营运输即联运,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2.建筑业
(1)建筑业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其中,工程价款由下列四项内容组成:
①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直接费;
②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收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
③根据直接费、间接费按规定标准计算的计划利润;
④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税法规定的税(费)率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计算公式为: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3)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4)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
营业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6)包丁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为营业额。
(7)纳税人采用包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为营业额。以包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8)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和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中标的价格是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标价格以后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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