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金融保险业
(1)一般贷款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2)转贷业务,指金融企业经营的转贷外汇业务,以其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①
(3)外汇、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的正、负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以金融服务手续费等收入为营业额。
(5)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6)保险业务,以纳税人提供属于保险业征税范围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为营业额。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人也应按全部保费收入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分保人不再缴纳营业税。
4.邮电通信业
(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是指提供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的收入。
(2)电信业务的营业额是指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其他电信业务的收入,具体包括长途电信收入和市内电话收入两大项。
①2008年11月5曰国务院令第540号公布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5.文化体育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另外,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刊或者经纪人不是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的场租收入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收入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6.娱乐业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其他费用。
7.服务业
(1)服务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的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我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闭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旅游企业在我国境内组团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营业额允许扣除付给接团企业的费用。
(4)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8.其他相关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税价格,核定营业额。其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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