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
金融、保险企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企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营业额,保险企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
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例4-30】2006年8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甲、乙两个假日旅游团。
1.甲团是由36人组成的境内旅游团,旅行社向每人收取4500元(人民币,下同)。旅游期间,旅行社为每人支付交通费1600元,住宿费400元,餐费300元,公园门票等费用600元。
2.乙团是由30人组成的境外旅游团。旅行社向每人收取6800元,在境外该团改由当地WT旅游公司接团,负责在境外安排旅游。旅行社按协议支付给境外WT旅游公司旅游费折合人民币144000.
已知旅游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计算该旅行社8月份应纳营业税税额。
【解析】旅行社在我国境内组团旅游,其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不是按收取的全部费用为营业额,而是以收取的全部费用减去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门票费等相关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行社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旅行社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旅行社8月份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 税率=[ (4500 —1600-400—300-600) ×36+(6800 × 30 —144000)]× 5% = 117600 × 5%=5880(元)
六、营业税的起征点
为了贯彻合理负担原则,照顾低收入的纳税人,同时考虑到税收征收成本,《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收入金额,规定了起征点。
根据2002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超过起征点的,应按其全部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例如,某省规定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1000元。如果某饮食店月营业额仅为900元,则该饮食店未达到起征点,不用缴纳营业税。如果该饮食店月营业额为1500元,超过起征点,应按1500元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500×5%=75(元)。
此外,对于某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如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以及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舫治业务等,国家实行鼓励发展的税收政策,免征营业税。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等,可享受一定免税、减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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