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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12)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详细阐述了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第三节营业税法律制度的知识点。

  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问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当天。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纳税人之间的结算有多种形式,税法对一些具体项目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自建建筑物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营业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纳税人有注册登记地,也有经营活动发生地,两者在有些情况下是统一的,有些情况下是分开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不但关系到各地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纳税人纳税是否便利,税务机关是否方便税收征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和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确定的。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一般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例4-31】2006年8月,甲市A公司因调整公司经营战略,将其拥有的乙市一处办公用房卖给丙市8公司。该办公用房的销售合同在丁市签订,并已预收部分房款。分析A公司出售办公用房营业税申报纳税地点是何处。

  【解析】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公司出售办公用房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地点不是A公司机构所在地甲市,也不是合同签订所在地丁市,而是办公用房所在地乙市。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 日、15 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同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 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白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 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比照营业税纳税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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