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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14)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详细阐述了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知识点。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困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如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按照一国税法规定不符合居民企业标准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围(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按“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是否独立经济核算来判定纳税人的做法。也就是说,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

  实行法人(公司)税制是世界各国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纳税义务。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个人(自然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都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考虑到实践当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主体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基本上与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2.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凋,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我国境内的企业和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困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其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团组织、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纳税人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另外,企业解散或破产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的比率,即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在这种税收体制下,税率档次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此外,国家为了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特定的产业和项目,还规定了两档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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