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
一各项扣除项目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依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计算的会计利润往往不一致,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一)收入总额
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要确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人股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
5.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纳税人接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人,教育费附加返回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所谓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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