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准予扣除项目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其中,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2)费用。即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①销售费用,是指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人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②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③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税金。即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人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即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即指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其他支出。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同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9.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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