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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第一章(2)

根据2010年考试大纲,考试吧提供了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

  2.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3.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 )。

  A.税务局长与下属发生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B.税务所长因商品质量与商家发生的赔偿与被赔偿关系

  C.税务工作人员与被收养儿童发生的收养与被收养关系

  D.税务机关与政府采购供货单位之间发生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选项A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选项C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当事人”—法律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合伙和法人)
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和组织(法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非法人—分支机构(缔约能力、诉讼能力);职能部门)。③国家。(特定主体)④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是收货,义务是付款;卖方的权利是收款,义务是供货)

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①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②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③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④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有三项限制。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依法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依法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义务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3.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如买卖关系中,买方承担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卖方出售物的权利;卖方享有获得买方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向买方支付出售物的义务。

  4.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当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时候,权利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来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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