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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第一章(2)

根据2010年考试大纲,考试吧提供了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有( )。

  A.设立公司

  B.发生水灾

  C.纳税人逃税

  D.发生战争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二)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其对应的是“非法律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简言之,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例如:读书、散步、想心事)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区分要点是“法律关系主体意志”。)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2005年考题)

  A.订立合伙协议

  B.签订合同

  C.签订和解协议

  D.签发汇票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2.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下列选项属于要式行为的有( )。

  A.拒付租金

  B.提交仲裁申请

  C.当事人协商

  D.法院判决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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