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是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1)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2)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4)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考题·判断题】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2000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和诉讼的制度规定。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我国审判制度有关内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4年考题)
A.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度
B.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C.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D.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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