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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第二章(3)

根据2010年考试大纲,考试吧提供了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除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一)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

 

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上述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下不包括3年,3年以上包括3年。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例题·简答题】2008年,甲与某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8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2000元。请问该试用期约定是否有效?

  [答疑编号632020501]

  『答案解析』该试用期约定不能生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如果甲已经履行了3个月的试用期,并在该3个月内只获得每月1800元的试用期工资,那么该公司应该以2000元的工资标准,对超过2个月法定试用期的另一个月予以赔偿,即赔偿差额200元(2000-18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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