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额扣除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中:
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指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额。
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分项计算。
3.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内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5-3】李某2007年3月取得如下收入:
(1)薪金收入2900元;
(2)一次性稿费收入5000元;
(3)一次性讲学收入500元;
(4)一次性翻译资料收入3000元;
(5)到期国债利息收入886元。
要求:计算李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
(1)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900-1600)×10%一25=105(元)
(2)稿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1-30%)
=560(元)
(3)一次性讲学收入500元,属劳务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500-800=一300(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翻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5)李某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05+560+440=1105(元)
六、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T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提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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