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捐赠的处理(P186)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释】计算思路:(1)确定该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3)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捐赠额)×相应税率
(4)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30%)×相应税率。
【例题27】张某2009年2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00元:
(1)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
(2)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4000×30%=1200元;
(3)应纳所得税额=(4000-1200)×20%=560元。
十一、境外收入的处理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P181)
(1)居民纳税人:对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2)非居民纳税人: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
【解释1】对纳税义务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解释2】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就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解释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2、境外收入的处理
首先计算该收入按照中国税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其次确定是否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1)如果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低于”境内标准的,补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内标准的,无需补税。
【例题31】中国居民张某在境外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0元,在境外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则张某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800-600=200元。
【链接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链接2】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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