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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第四章

据2010年考试大纲,考试吧提供了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 2 页: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 4 页: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第 8 页: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 9 页: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第 13 页: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 21 页: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第 24 页: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

  1.划分为两类纳税人标准——住所和居住时间

  (1)住所——习惯性住所,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为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居住时间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

  【提示1】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提示2】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要件,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2.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3.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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