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第 4 页: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
第 8 页: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第 9 页: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
第 13 页: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21 页: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
第 24 页: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一)代扣代缴方式
1.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2.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所扣缴税款的2%手续费。
(二)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纳税期限:一般都是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的几个具体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对特定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纳税人,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自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全年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对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对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税款,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及转让、偶然所得等的纳税期限,实行按次计征,并在次月7日内预缴税款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纳税申报。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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