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第 4 页: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
第 8 页: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第 9 页: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
第 13 页: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21 页: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
第 24 页: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的形式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3.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等两个需同时兼顾的因素,故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三、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一)工资、薪 金所得:
1.一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
2.附加扣除:
(1)范围:外籍人员、外籍专家;在境外任职的中国公民
(2)标准:月扣除4800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执行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比照此税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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