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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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房产税 |
第 7 页:第二节 契税 |
第 13 页: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 17 页:第五节 印花税 |
第 22 页: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
第 26 页: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只有第5种情况是特殊的,其余都是从“之次月” 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判断题】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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