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房产税 |
第 7 页:第二节 契税 |
第 13 页: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 17 页:第五节 印花税 |
第 22 页: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
第 26 页: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
四、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
(一)资源税税额——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二)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6.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某油田自产自用的天然气,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B.某煤矿对外销售的原煤,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C.某盐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后销售的,以使用的液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D.某铁矿山自产自用的铁矿石,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所以选项C不正确。
相关推荐:考试吧特别策划: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备考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