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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第六章

据2010年考试大纲,考试吧提供了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第 1 页:本章考情分析
第 2 页: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第 4 页: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 10 页: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 19 页: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 20 页: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 23 页: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

  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

  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四)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使用范围

  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

  2.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提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之内。

  3.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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